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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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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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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解决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农业部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集中整治,治理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规范农业种植行为,建立健全从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以蔬菜为重点产品,以蔬菜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产品超市为重点单位,以市、县政府所在城市(镇)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基础上的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专项整治。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五种农药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要抓好大要案件查处,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案值较大、影响面广、情节恶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挂牌督办一批久拖未决、跨区作案、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确定一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彻底捣毁制售假冒伪劣的窝点。省农委将联合公安、质监和工商等部门深入各地进行督查和抽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二)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监测。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全省九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城镇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中蔬菜农药残留进行例行监测,掌握蔬菜质量状况。
(三)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蔬菜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重点是全省九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重点县(市)和重点市场及生产基地。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超标蔬菜的行为。一是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检查蔬菜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及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二是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无论地产蔬菜还是外埠蔬菜,一律实行市场准入,全面控制不合格产品的进入。在农产品流通场所实行“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分区管理,设立“认证产品专销区”和“非认证产品销售区”。对认证产品实施索证索票和验证标识制,手续合格即可准入专销区,对产品开展不定期抽检;对非认证产品,实行产地登记和每日监测制,产品合格方可进入销售区。组织相关单位到各地进行督查和现场抽检,依法对超标蔬菜的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处罚,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为农产品提供无害化生产环境。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全面动员农技推广队伍、科研机构、认证机构、农民专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力量,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执法者的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农业质量安全技术及相关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禁限用农药有关知识的培训,做到县不漏村,村不漏户,确保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进村入户。一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六)开展“千名质量安全监督员督查”活动。在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农业系统将派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1000人,其中省里抽派50人,每个市(州)各抽派10人,每县(市、区)各抽派15人,层层包保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和县(市、区)抽调人员人应含有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质量安全业务主管,进而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培育和建立自已行业的质量监管队伍。通过督查活动的开展,逐步在全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
三、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具体目标:
1、全省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蔬菜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3、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4、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5、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质量安全状况达到认证标准。
6、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六项制度”,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整治时间及实施步骤
8月下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动员发动(200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级农业部门制订方案,提出整治目标,落实整治任务,做好调查摸底、动员发动等工作。
第二,集中整治(2007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各项检查,组织督查等活动。
第三,巩固提高(2007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各级农业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组织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农委成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农委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投入品整治组、蔬菜监测组、农产品质量整治组和认证产品监管组。办公室负责各专项整治组的协调、调度和整治进展宣传工作。各市(州)、县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落实到质检机构、企业、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超市)。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业部门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省里已为每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大型批发市场各配备了一台大型快速检测仪器,各市(州)农业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统筹解决安排检测经费。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农业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协同配合,标本兼治。各级农业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与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有关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制度,建立质量诚信红黑榜机制,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主要是抓好信息引导和舆论宣传。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农业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质检机构开展深度报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和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要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树立吉林农产品优质品牌形象,正确引导消费;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营造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和消费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及时通报。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检。各地都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督查督办。省各专项小组和各市(州)农业部门每月汇总,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汇总情况及工作进展向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年底,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验收,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及领导予以通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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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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