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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
(水果、食用菌、粮食)监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解决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农业部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测实施方案。
一、 监测城市及抽样地点
水果检测:省会城市长春市水果批发市场;
食用菌检测: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批发市场;
粮食检测:辽河流域6个县区(四平地区的公主岭市、梨树县、双辽市、伊通县和辽河垦区,辽源市的东辽县。)生产基地。
二、 监测的农产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农产品种类
水果:苹果、葡萄、梨;
食用菌检测:香菇、平菇、双孢菇和白灵菇;
粮食检测:水稻。
(二)监测数量
水果:每个蔬菜品种10个样品。
食用菌:每个城市10个样品。
粮食:6个县市根据布点情况采集40个样品。
三、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水果抽样按NY/T5344.4-2006规定执行;
粮食抽样按NY/T5344.2-2006规定执行;
食用菌抽样按GB12530-1990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水果: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三唑酮和百菌清,共13种农药;检测按NY/T 761-2004规定执行。
食用菌:荧光增白剂。
粮食检测:六六六、滴滴涕、倍硫磷、杀螟硫磷、甲拌磷、乐果、马拉硫磷、敌敌畏、对硫磷、毒死蜱、苯、镉、汞、砷和铅等15个项参数。检测按GB5009-2003相关项目检测标准规定执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05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2005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五、承担单位
下列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2、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3、农业部参茸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4、长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六、时间安排
(一) 监测时间
水果采样:2007年10月10日。
粮食采样:2007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食用菌采样:与九市州蔬菜同步采样。
结束后全部样品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统一登记编号;
2007年10月27日至12月15日检测分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2007年12月19日前,各中心将监测结果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12月27日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将最终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农委市场信息处,省农委将监测结果以市长信和文件方式反馈给各地,同时以新闻形式发布。
七、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农产品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等。
3、当地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要突出体现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
(1)不同农产品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不同检测参数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
八、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农药残留样品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双柱法或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未经省农委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新闻媒体发布。
(四)各质检中心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下列单位联系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联系人:刘建波、乔冬云、杨立国
联系电话:0431--85958409
传真:0431-85961460
2、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联系人:田春祥、史宏伟、刘建国
联系电话:0431—85958040
3、农业部参茸中心
联系人:李月茹 林丹;联系电话:84910955
4、长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联系人:张涛;联系电话:87873410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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